凡是偏离目标的行为,不可给予激励,以免这种偏向力或离心力愈来愈大。领导激励下属,必须促使下属自我调适,把自己的心力朝向团体目标,做好应做的工作。只热心为自己的目标而努力,置团体目标于不顾的行为,应该属于偏差行为,不值得鼓励(如图9-5)。
(插入图9-5)
领导若是激励偏离目标的行为,大家就会认定领导喜欢为所欲为,因而用心揣摩领导的心意,全力讨好,以期获得若干好处。一旦形成风气,便会形成小人得意的局面,对整体目标的达成必定有伤害。
目标是激励的共同标准,这样才有公正可言。所有激励都不偏离目标,至少证明领导并无私心,不是由个人的喜爱而给予激励,而是站在组织的立场,尽量做到人尽其才。对偏离目标的行为,不但不应给予激励,反而应该促其改变,亦即努力导向团体目标,以期群策群力、志同道合。
通常个人目标和团体目标很难获得一致,而且个人目标经常列为优先,甚至于危害团体目标也在所不惜。管理者在这一方面,特别需要以身作则。
第一,不可以假公济私、营私舞弊。以免吓跑守法、守分的下属,或者引起大家的仿效,更加败坏风气。
第二,不可以存心讨好领导,使领导得以为所欲为而偏离团体目标。刚开始领导对下属尚且有所顾虑,唯恐为下属所鄙视。因为下属的事事逢迎,可能变本加厉,毫无节制而走上营私舞弊的歧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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